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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5:2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ZJ-CF-0282

对认证委托人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5号,2013年11月15日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修订,自2014年04月0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认证委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认证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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