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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9 15:32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ZJ-CF-0287

对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处罚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7号,2014年4月28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修订,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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