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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证据表明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查封、扣押

发布时间:2016-07-19 15:4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ZJ-QZ-003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未经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查封、扣押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地方质检两局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薄以及其他资料,查封、扣押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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