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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查封

发布时间:2016-07-19 15:4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ZJ-QZ-008

对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查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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