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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封存

发布时间:2016-07-19 15:4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ZJ-QZ-006

对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封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销售,封存该种新产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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