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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6:4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ZJ-JC-0010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30日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由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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