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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ZJ-JC-0001

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八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产品质量监督执法检查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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