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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发布时间:2016-07-19 16:2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ZJ-JC-0003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并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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