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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6:37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ZJ-JC-0007

对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颁布,2005年9月1日施行)第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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