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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6:2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检查

46902600-ZJ-JC-0005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1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4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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