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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人员的奖励

发布时间:2016-07-19 17:24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奖励

46902600-ZJ-JL-0004

对举报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人员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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