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1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利

46902600-ZJ-QZ-011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8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指导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国务院第53号令发布。第十七条:“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3.《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2009年3月12日印发)“十八、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标准发布的企业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琼ICP备08000213号

    维护:昌江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网站维护联系:0898-26698616    cjgx0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