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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告知

发布时间:2016-07-19 15:5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利

46902600-ZJ-QZ-010

办理安装、维修、改造特种设备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于2003年3月11日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依《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修订版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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