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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计量器具备案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利

46902600-ZJ-QZ-013

强检计量器具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1987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第五条:“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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