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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专项授权)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权利

46902600-ZJ-QZ-012

承担国家计量检定、测试任务的机构的授权(专项授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并施行)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四)授权有关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海南省昌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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