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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发布时间:2016-07-11 16:49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QX-XK-0002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已经2011年7月11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1日中国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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