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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发布时间:2016-07-11 16:5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许可

46902600QX-XK-0003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2003年5月1日起施行《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其中附件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005年2月1日起施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其中第6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第13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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