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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发布时间:2016-07-06 14:2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强制

46902600QX-QZ-0003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第24条第二款“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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