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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6-07-06 14:34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7

行政检查

46902600QX-JC-0007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 (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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