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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发布时间:2016-07-06 14:30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4

行政检查

46902600QX-JC-0004

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三十条 “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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