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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发布时间:2016-07-06 14:26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46902600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1

行政检查

46902600QX-JC-0001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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