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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3 11:36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L-CF-0015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1、《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 年第6号)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2、涉及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的项目,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

县公路局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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