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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发布时间:2016-07-13 11:23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处罚

46902600GL-CF-0010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9号)2004年8月28日修订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县公路局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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