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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履行公路养护义务

发布时间:2016-07-13 12:15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强制

46902600GL-QZ-0004

强制履行公路养护义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9号) 2011年6月30日公布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30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县公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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