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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公安边防支队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07-26 10:17

  目  录

  一、部门职责

  二、职责边界表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昌江县各边防派出所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二)对昌江县边防辖区行业场所行使监督检查

  (三)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四)对昌江县边防辖区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的监督检查

  (五)对昌江县边防辖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行使监督检查

  (六)对昌江县边防辖区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对昌江县各边防派出所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一、 部门职责登记表

部门名称:昌江公安边防支队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备注

1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公安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以及发展规划、计划。

在昌江县边防辖区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参与昌江县边防辖区疑难案件及法律疑难问题的研究及解答。

指导、监督、检查公安边防派出所法制建设和执法工作。

组织、指导、监督、办理各边防派出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

2

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度对策。

掌握影响昌江县边防辖区社会治安稳定、危害社会安全的情况,分析社会形势,研究防控制度对策。

研究、掌握昌江县边防辖区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协调、指导各边防派出所预防和处置集体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治安事件工作。

研究、指导各边防派出所对于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掌握各边防派出所队伍情况,制定发展规划,指导队伍的勤务、训练和装备保障工作。

3

组织指导监督各边防派出所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指导各边防派出所依法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

指导、监督各边防派出所户口、公民身份证管理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负责指导各边防派出所案件办理、扫黄禁赌等工作。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安保工作。

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

4

依法管理组织实施并指导人员办理边境通行证,组织指导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对出入边境的人员实行办理边境通行证,打击偷渡、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按照标准和流程制作并发放各类出入境证件。

5

指导监督昌江县边防辖区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研究、检查、指导昌江县边防辖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掌握昌江县边防辖区单位保卫机构设置、队伍配备情况,指导单位内部保卫队伍建设工作,掌握单位内部不安定事端和治安情况。

研究、指导昌江县边防辖区内部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监督指导昌江县边防辖区保安服务行业工作,加快推进保安员职业化和正规化建设。

指导保安工作,不断规范保安服务行业,促进保安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监督和规范保安服务企业的经营活动,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管理和指导保安组织及保安培训机构等组织,组织开展保安员资格考试,会同工商部门整顿保安服务市场秩序。

6

指导监督各边防派出所依法社区戒毒人员考察工作

依法对吸毒人员开展禁毒宣传,加强戒毒人员对毒品危害的认识。

依法指导、监督对行政违法人员进行法律、道德等教育。

依法指导监督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和法律道德教育工作。

7

按国家规定执行公安任务及边防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导。

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边境涉外事件,并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军警民联防。

组织开展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为出海船舶审发《出海船舶户口簿》;对进出港口、码头等船舶行出入港查验,掌握船舶变更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沿海地区和海上社会治安稳定。

组织开展出海生产作业人员边防治安管理,对船舶及其人员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为出海人员审发《出海船民证》;对进出港口、码头等船舶进行出入港查验,掌握人员变更情况;发现违法犯罪线索,防范和打击偷渡、走私、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

管理、监护在沿海地区避风、维修、补给的粤港、粤澳流动渔船。

管理、监护来靠台湾渔船,签发、管理《台湾居民登陆证》、《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

组织开展港(岔)口、码头边防治安管理,加强对群众的管理教育,经常开展对船员、渔民、船民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政策、法制、安全保密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自觉遵守船舶、港口管理和边防治安管理等规定,维护边防安全,敢于同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加强对各类船舶和人员的治安管理、户口管理、船舶管理和其他边防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实行综合治理,切实维护港(岔)口、码头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国家尊严、领海主权、生产秩序和海防安全;密切与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加强对国家开放港口、码头以外的其他港(岔)口、码头、停泊点和海岸线、岛屿线的边防治安管理和控制,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收集、掌握、报告影响全省海上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及境外敌社情。

8

组织、指导昌江边防督察工作。

负责对所属单位及其官兵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负责维护各边防派出所警察正当执法权益工作。

负责对违反纪律的官兵实行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措施的审核、执行。

负责对官兵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现场督察。

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电对有关警务事项的检举和控告的调查工作;办理上级领导批办信访事项的核查工作。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

管理事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

1

涉外案件处理

边防支队

负责对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的外国渔船及人员进行监护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

某海上执法部门在我管辖海域巡逻时,发现某外籍渔船越界捕捞并对其进行扣留,调查处理期间,执法部门将外籍渔船及人员送到公安边防部门外籍渔船监护点,由边防部门负责对外籍渔船及人员进行监护和看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涉外案件的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通知有关外国使馆

2

外籍游艇(帆船)的监管

边防支队

负责对在港的外籍出入境游艇(帆船)进行监护,对上下人员进行检查管理,对其载运货物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三亚某港口一外籍游艇入境,边防检查站派出人员对游艇及人员进行边防检查。游艇入港停泊以后,边防检查站派出人员对游艇进行监护,对上下游艇人员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海事局

负责游艇(帆船)的登记、备案和航行安全管理

海  关

负责监管出入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其他物品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昌江县各边防派出所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管理职权的监督检查

  为加强边防治安管理,掌握边防支队及边防派出所贯彻执行国家边防管理政策、落实边防管理制度措施情况,特制定监督检查制度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边防支队、边防派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沿海公安边防治安管理情况。

  (二)出海船舶、渔民边防证件办理情况。

  (三)出海船舶进出港签证、检查工作落实情况。

  (四)开展便民服务、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度检查考核、日常检查督察、专项检查、群众投诉及相关部门通报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每年年底制定组织对各边防支队党委班子履职尽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党委班子、领导干部进行年度评优评奖。

  2、总队督察队、各边防支队督察队根据《海南省公安边防总队督察工作管理办法》,结合季度、月重点工作任务,制定督察检查计划。

  3、根据工作任务需要,制定专项检查方案。

  4、贯彻落实群众投诉、有关部门情况通报登记、受理、核查工作制度。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年度检查、专项检查前,下发检查通知,指导基层单位做好检查准备工作。检查后,通报检查情况,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二)日常督察检查采取不定时网上督察、实地检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开展。

  (三)群众投诉、有关部门情况通报按照登记、核查、反馈程序进行。必要时,向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党纪、法规等,根据工作影响、情节轻重等程度,分别作出内部通报、批评教育、工作约谈以及党纪处分。

  (二)对昌江县边防辖区行业场所行使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1、各旅馆业、典当业、印章业、印刷业、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修理、旧机动车交易、二手手机交易等特种行业;

  2、各类歌舞、量版式KTV、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服务场所;

  3、各旅游景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各类证件是否齐全;

  2、是否进行实名登记;

  3、是否对营业情况建立档案;

  4、是否制订安保方案,聘请保安人员;

  5、是否与辖区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6、所安装的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是否正常;

  7、是否在场所内部存在“黄、赌、毒”等违法犯罪;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实地抽查检查;

  2、开展明查暗访;

  3、责成属地治安部门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开展专项检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订工作方案或下发通知;

  2、根据方案或通知要求,成立若干小组,抽调组成检查人员;

  3、分组到各边防派出所辖区,实地开展明查暗访;

  4、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责成各边防派出所视情况警告、罚款、限期整改;

  2、边防支队内通报。

  (三)对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公务用枪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边防辖区所有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公务用枪配备情况。对所有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单位部门进行全面检查,逐枪、逐弹进行清点核对,彻底查清枪支弹药品种、数量和管理状态。2、公务用枪配备人员情况。对所有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逐人见面检查,严格审查其配枪条件和现实表现,坚决清除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人员,严格加强涉枪人员管理。3、公务用枪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对配枪单位落实枪支安全管理责任、执行枪支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坚决堵塞管理漏洞,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4、公务用枪保管设施情况。对所有枪支弹药保管库(室、柜),要逐库、逐室、逐柜进行排查,逐项检查人防、物防、技防情况,严格落实有关安全防范要求。5、培训、考核工作情况。对配枪人员、枪支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考核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提高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管理使用枪支技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现场检查;2、台账验证。

  四、监督检查措施

  明察暗访相结合

  五、监督检查程序

  通过下基层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存在的问题,当场或书面通知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现场警示、当场整改、限期整改、挂牌督办。

  (四)对昌江县边防辖区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

  (二)检查对象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照公安部相关规定,统一组织边防辖区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填报申请表,并报昌江县公安局审批。

  三、监管检查方式

  (一)检查相关单位的配枪资格和配备限额;

  (二)通过枪支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各配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情况;

  (三)检查填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是否规范。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及时发现填报错误;

  (二)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工作台帐;

  (三)实地检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非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涉枪支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核对、汇总《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认真核对上报的《年度配备公务用枪单位购置枪支弹药计划申请审批表》,如发现错误,及时指导相关单位修改。

  (二)对发现的枪支管理安全隐患和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五)对昌江县边防辖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行使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昌江边防辖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及作业活动所在地公安机关。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检查:

  (一)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依法规开展爆破作业活动;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防范措施;

  (三)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及爆破作业活动的日常监管。

  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主要检查:

  (一)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是否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从业活动;

  (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

  (三)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资质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存在应当变更、撤销许可等情形;

  (四)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及派出所是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日常监管。

  三、监管检查方式

  采取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内部监管主要通过日常检查、指导等形式,及时发现各种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外部监督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召开会议、接受投诉举报等形式,及时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四、监管检查措施

  (一)实地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情况,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作业活动情况和现实表现情况;

  (二)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台帐,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台帐;

  (三)检查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方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四)适时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专项检查、整治活动,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

  (五)督促、指导相关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加强对监督检查对象的日常检查;

  (六)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来信来函通讯方式等,广泛收集各种举报投诉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深入爆破作业单位开展实地检查、指导,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当场提出或核发通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提出整改意见;

  (二)及时收集、处置群众举报、投诉信息,组织相关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核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作业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单位予以整改;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和违法犯罪案件,依法组织相关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三)凡存在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规定,应当给予变更、降级、撤销(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变更、撤销(吊销);

  (四)对涉及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交由纪委、督察等部门查办。

  (六)对昌江县边防辖区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昌江边防辖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转让、受让、库存、保管、回收、销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和有关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生产、经营、购买、运输、转让、受让、库存、保管、回收、销毁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经营资质。

  2、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是否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文书。

  3、经营单位是否建立并按规定保存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是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4、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企业、仓储企业是否在仓储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并与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5、相关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实施相应管理措施。

  6、购买、受让、使用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时核销购买、调剂证明,如实报备购买、受让、使用出入库、回收保管、销毁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购买、转让、受让和使用出入库、回收保管及销毁的台账。

  2、通过制毒、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件倒查。

  3、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进行运输检查。

  4、结合信息系统进行实地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实地检查企业和有关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实施情况,以及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达到安全监管标准。

  2、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

  3、检查相关单位资质材料、人员身份信息。

  4、检查化学品品种及数量。

  5、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例行检查在检查前进行通知;突击检查不进行通知。

  2、两名以上民警进行检查,检查企业要有其负责人在场。

  3、当场作出实地检查记录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

  3、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未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者企业注销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予以没收,并处罚款。

  4、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明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没收非法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对购买方处非法购买易制毒化学品货值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货主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没收非法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或者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货值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的二十倍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罚款;有违反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承运人违反《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责令停运整改,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0、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应当处一万元罚款,并撤销许可证明或者备案证明。

  11、对于有关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可以停止受理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或者运输许可申请。

  (七)对昌江县各边防派出所执法事项及行为的监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上级业务部门对下级业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的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2)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法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3)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4)使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5)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强制戒毒所、侯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6)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7)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2)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3)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4)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的重点环节、易出问题的刑事、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进行审核;

  (5)组织执法检查和执法质量考核评议;

  (6)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7)重点案件督办和重大执法活动、事项的监察;

  (8)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9)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10)各级公安机关依职权确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组织专人现场检查台账,查阅案卷;

  (2)两人以上明查暗访;

  五、监督检查措施

  对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活动,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对错误的处理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2)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需要给予国家赔偿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公安内部执法环节存在程序不完备或者处理意见错误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通知纠正。

  对本级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做出的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不适当情形的,可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限期纠正。

  本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的,由执法监督主管部门或者相应的业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1)接到《执法问题查询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或者业务部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作答复或者拒绝答复的;

  (2)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按要求期限纠正,文不申请复查的;

  (3)对上级公安机关做出的撤销、变更决定或者复查决定拒不执行的;

  (4)其他拒绝或者阻碍执法监督活动顺利进行的。

  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责任人和执法监督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法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模范遵守法律,秉公执法,依法办事。对不严格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共服务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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