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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报备

发布时间:2016-07-26 15:20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

46902600
BF-QT-0001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报备

 

《海南省沿海边防治安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船舶修造企业或者个人建造、改造、拆解出海船舶,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五日内报所在地公安边防机关备案。

昌江公安边防支队或各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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