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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

发布时间:2016-07-18 17:38

职权类型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行使主体

备注

项目

子项

行政奖励

46902600 JY-JL-0002

昌江县“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十五号,1993年10月31日)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1998年1月8日)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政治部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奖励所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自行制定。

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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