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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1-10161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1-08-26 10:37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细则的通知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1-08-26 10:37
  • 备案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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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

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

资金使用决策议事细则

为了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大事项”)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规则》《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中国共产党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县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大以来的历次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规范“三大事项”决策范围和健全“三大事项”决策程序,确保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构建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的决策机制,加快推进昌江经济社会迈向高质量发展。

基本原则

(一)依法决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决策“三大事项”,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决策行为。

(二)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使“三大事项”决策更加科学和符合发展规律。

(三)民主决策。所有“三大事项”决策都必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十六字方针,严格按程序实施。

(四)规范决策。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三、决策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

重大决策是指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与综合性特点的重大事项,以及关系民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县委有关重要会议、重要指示、重要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和执行措施;报请省政府审批的重大事项。

2.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以及县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调整;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新增财力支出的计划安排和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类政策。

3.县政府领导代表县政府作的重要工作报告;需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县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年度计划草案报告。

4.涉及《昌江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和各类法定专项规划的重要事项。

5.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大举措、重要政策、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和重要民生事项。

6.环境保护、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可能造成环境现状重大改变或较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建设。

7.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要信访矛盾化解和重大事故处理等;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意见。

8.以县政府名义公布的对各类集体和个人的奖惩。

9.其他需要由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

(二)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基础性、长期性作用的项目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本县列入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项目。

2.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项目。

3.中央、省在本县投资的重大项目。

4.本县年度重点项目。

5.海南(昌江)清洁能源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循环经济工业园区、棋子湾旅游度假区、霸王岭旅游度假区发展规划、体制创新、协调推进机制。

6.涉及全县长远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产业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7.县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8.重大项目存在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三)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单个事项或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财政资金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已列入年初预算和调整项目预算的大额度财政资金,按照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经批复的预算项目无法执行或预计年度内无法全部支出需调整至其他项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被调整项目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按办法执行。

(2)部门内原项目调整至其他续建项目的,报县财政局审核,县财政局根据续建项目实际情况审批调整金额,且调整后续建项目资金总额不能大于项目总概算,原则上一个项目年度内只可调整一次。

3)部门内原项目调整至其他新建项目或其他部门的,需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2.盘活存量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年度执行中经县政府批准的预拨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存量资金清理回收情况安排指标冲抵,汇总报县政府备案。

2对于县政府批准从存量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由县财政局根据存量资金清理收回及项目实际情况审核安排,报县政府备案。

(3)统筹使用存量资金重新安排其他项目的,经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核同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4)被收回存量资金的项目,除县级财力安排的经常性项目外,以后年度需继续实施的,自财政部门下文收回资金指标当日起两年内,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向财政部门申请重新安排,财政部门审核后视财力情况在收回额度内重新安排资金给原项目继续实施。

3.对于未列入年初预算和年中预算调整,但年度执行中因工作需要发生大额财政支出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通过预拨资金安排的,各乡镇请示上报县政府,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转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县长分管的预算单位请示上报县政府,先由县长初核后转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按审批权限审批;除乡镇和县长分管以外的各预算单位请示上报县政府,先由预算单位的分管副县长初核,呈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转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按审批权限审批。

(2)通过除人员经费、专项补贴、还本付息以及已明确到预算单位以外的二次分配资金、预备费安排的:各乡镇请示上报县政府,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转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按审批权限审批;由县长分管的预算单位请示上报县政府,先由县长初核后转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按审批权限审批;除乡镇和县长分管以外的各预算单位请示上报县政府,先由预算单位的分管副县长初核,呈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后转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再报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按审批权限审批。

(3)审批权限:30万元以下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200万元以下由县长审批;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财政资金安排的事项或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财政资金安排的事项或项目,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县委常委会审批。

4.其他经县政府认为有必要提交由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财政资金安排,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和县长审批后,提交由县长主持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四、决策程序

(一)对属于“三大事项”的议题,一般由牵头部门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规定提出并呈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按照分工,通过召开议事协调机构办公会议或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长确定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确定。

(二)提交会议决策的“三大事项”,分管副县长应当事先与有关部门充分协调,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事项,应当广泛征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公示、听证;对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并经县政府办公室前置审核。

(三)决策“三大事项”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除需要保密的以外,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政府领导;重要议题材料,必要时可以提前印发县政府领导和有关列席人员。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县长、副县长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四)需要进行民主协商的“三大事项”,讨论决定前应当向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进行民主协商,注重听取县人大代表和县政协委员的意见和建议。(五)会议审议“三大事项”时,一般先由分管领导作简要说明,再由提出议题的相关负责人作补充说明,然后各位县政府领导发表意见,最后由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意见。

(六)会议决策“三大事项”时应当严格遵守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者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七)“三大事项”决策会议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记录并编印会议纪要;必要时可以根据会议精神,向有关单位印发县政府决定事项通知。会议纪要和决定事项通知由县长签发,也可以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决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督办落实,督办落实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报县政府领导。

五、决策纪律

(一)县政府领导个人无权决定应当由县政府班子集体决定的事项。对县政府班子的集体决议,所有县政府班子成员应当坚决执行,个人无权更改。决策执行过程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会议决策内容,除经会议同意传达或对外公布外,应当严守秘密,任何人不擅自向外传播和泄漏。

(三)违反本决策议事规则的,应当予以批评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四)经会议审议确定“三大事项”的事项,相关部门应积极协助配合,牵头部门应立即落实工作并按月将落实情况报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应按月将相关部门落实情况汇总报县政府领导。

(五)本决策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3日县政府印发的《昌江黎族自治县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决策议事细则》(昌府〔2018〕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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