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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砂等行为的通告
2020-07-17 11:16 来源: 发文机关: 昌江县委宣传部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分类细目》,河砂属于非金属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因此,河砂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为规范采砂管理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囤积倒卖河砂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河道及生态安全,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运砂等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反《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采砂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作业船舶、机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采砂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反《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作业船舶、机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严查处。

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采砂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拘留。

三、违反《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违法采砂现场装载河砂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扣押运输工具,没收违法运输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无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砂的,由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和第六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明知是脏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凡是在我县区域内从事运砂的人员和车辆(含机动车辆、农机车辆等),及在采砂、囤砂、售砂、施工用砂等场所拟从事运砂的人员和车辆(含机动车辆、农机车辆等)必须提供河砂运输合法来源手续,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海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无上述手续或人员、车辆违法上述法律法规的,由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各自职责从严查处。

六、凡是在我县区域内的囤砂、售砂场所,未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环保、市场监管等批准手续的当事人(企业或个人),由上述部门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给予行政处罚(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

七、严格落实非法采砂、运砂违法行为人员、企业、车辆失信惩戒制度。参与非法采砂、运砂的人员或车辆,自查获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我县投资的有关项目建设。

八、相关人员、企业以暴力、抗拒等方式妨碍有关机关执行公务、执法的,视情节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昌江黎族自治县

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昌江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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