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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主要内容
2010-09-29 12:10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一)退伍义务兵、复员的初级士官 

  退伍义务兵服现役2年,初级士官是指服役满5年、8年的士官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主要法律政策包括:《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等等。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义务兵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家居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安排生产和生活,家居城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安置。自谋职业安置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城镇退伍军人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 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入伍前是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国家组织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二)转业士官 

  转业士官主要是指符合服现役满12年以上、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一8级伤残等条件并选择转业的士官。主要法律政策:《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国务院“双退”领导小组、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志愿兵转业实行集中交 接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号),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等等。转业士官属于城镇安置对象,与其他在城镇安置的退役士兵统称为城镇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适用于转业士官。国家规定对于转业士官要区别 义务兵,保证优先、较好安置。转业士官实行集中交接,每年由民政部与总参谋部 下达转业移交计划,各省按计划审查档案,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因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结婚满2年等原因可以易地安置。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三)退休士官 

  士官退休条件为年满55岁,服现役满30年、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以及因病经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士官退休安置的审批、移交、管理与服务保障办法参照军队退休干部有关政策规定。 

  (四)伤病残退役士兵 

  伤病残退役士兵是指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了残疾等级,或者士官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后退出现役,也包括因慢性病等疾病不适宜继续服役而退出现役的士兵。主要政策依据:《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对伤病残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也作了规定。根据形势发展和部队伤病残实际情况,国家及时出台文件予以解决。如《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部队退伍义务兵伤病残战士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1979]161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14-8-)、《关于滞留军队伤病残士兵退役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12号)、《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做好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安置工作有差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110号)等等。义务兵1级至4级退役后由国家供养终身,5级至10级退伍后,按照退役士兵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并享受相应抚恤待遇。士官因公致残l级至4级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作退休安置,患精神病的初级士官除外;士官因战、因公致残符合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国家供养。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10级残疾的,按照士官退役相关规定予以安置。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1级至4级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由于伤病残士兵退役移交涉及军地多个部门,关系退役士兵切身利益,民政部等军地相关部门多次对滞留部队伤病残士兵进行集中移交。 

  此外,军队院校淘汰学员、在校入伍大学生士兵、直招士官、航天锻炼员等退役军人安置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中有个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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