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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借读指南
2011-11-28 15:45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借   读 

  第二十六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附件7),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借读,应由借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借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借入学校。借读接收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 3-2 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适龄儿童在新居住地借读入学后,借读学校应将原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单(附件8)中的借读回执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级新生由接收学校提供入学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交(或由接收学校函寄)该生原户籍所在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同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3)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教育的,应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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