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收费有关政策
一、学前教育收费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标准。
1.省评级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是高收费标准。
办学等级 |
经费来源 |
区 域 |
收费标准(元/人.学期) |
省示范园 |
自收自支 |
海口、三亚 |
4050 |
其他市县 |
3500 |
||
财政拨款 |
海口、三亚 |
2550 |
|
其他市县 |
2250 |
||
省一级园 |
自收自支 |
海口、三亚 |
3000 |
琼海、儋州、文昌 |
2700 |
||
其他市县 |
2400 |
||
财政拨款 |
海口、三亚 |
2200 |
|
琼海、儋州、文昌 |
1900 |
||
其他市县 |
1700 |
||
省二级园 |
自收自支 |
海口、三亚 |
2500 |
琼海、儋州、文昌 |
2200 |
||
其他市县 |
2000 |
||
财政拨款 |
海口、三亚 |
1800 |
|
琼海、儋州、文昌 |
1600 |
||
其他市县 |
1400 |
||
省三级园 |
自收自支 |
海口、三亚 |
2200 |
琼海、儋州、文昌 |
2000 |
||
其他市县 |
1800 |
||
财政拨款 |
海口、三亚 |
1400 |
|
琼海、儋州、文昌 |
1300 |
||
其他市县 |
1200 |
||
注:1、此标准为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上述公办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准。 2、幼儿园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国家规定的公众假期继续对在园幼儿提供保育教育的,保教费可在保教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 3.寄宿制幼儿园可另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标准由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省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全日制幼儿园不得另收午休管理费。 4、学习用品(包括教材等)、文娱活动用品、卧具等项目已折旧归并入保育教育费中,幼儿园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
2.市县示范、一级、二级、三级及未定级公办幼儿园(包括乡镇小学附设的学前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由各市、县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各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经费来源渠道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低于省三级园的收费标准制定,并抄报省物价局、教育厅和财政厅。
(二)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家长选择的服务,按照“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可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但不得与保育教育费一并统一收取。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幼儿园一律不得收取。
序号 |
收费项目 |
服务范围 (或代收费范围)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
服务性 收费 |
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提供幼儿家长自主选择的服务。 |
遵循家长自愿,据实结算的原则,不得盈利。 |
|
1 |
伙食费 |
幼儿园提供幼儿膳食或幼儿园组织购买园外营养餐时发生的伙食费用(含课间餐、副餐、午餐、牛奶等)。 |
1. 在幼儿园食堂就餐的,伙食费按月或按学期预收。 2. 组织购买园外营养餐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 |
幼儿园收取的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不得营利或结余,不得挤占、克扣和挪用。伙食费应采取单独结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并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每学期结束前(转、退园幼儿在离园时)将结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 |
2 |
接送 交通费 |
幼儿园根据家长需求,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通校车接送服务,可按自愿原则收取交通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幼儿园拟定园车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月收取。 |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
3 |
延时托管 服务费 |
幼儿园接受幼儿家长委托,在正常保教时间外,对在园幼儿提供延时托管服务的,可收取托管服务费。 |
每小时10元/人 |
幼儿园正常保教时间每天不得少于8小时。
|
4 |
幼儿园 校服费 |
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统一制作园服,供幼儿家长自愿购买。 |
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 |
|
二 |
代收费 |
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统一代为支付的费用。 |
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 |
|
1 |
体检费 |
根据教育和卫生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在园幼儿定期体检,代收的费用。 |
按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规定,据实代收。 |
|
2 |
生活用品费 |
实行统一管理的幼儿园,为幼儿集中代购生活用品收取的费用。 |
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 |
|
3 |
外出活动费 |
幼儿园组织幼儿外出参观游玩产生的费用。 |
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收取并支付。 |
|
(三)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部分预收的保教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等费用,具体退费方法按《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二、中小学收费政策
(一)九年义务教育收费(小学和初中)
1.农村(县城和乡镇)九年义务教育“零收费”。
2.城市(海口市区、三亚市区)九年义务教育收费标准。
(1)作业本费:小学作业本费10元/生·学期;初中作业15元/生·学期。
(2)住宿费:有住宿的可收取住宿费,按省财政厅、省发改厅、省教育厅琼财综税[2007]163号规定执行。
一 |
中学(初中)(海口市区、三亚市区) |
住宿费 (元/学期.生) |
备 注 |
1 |
国兴中学、海师附中、琼山中学 |
|
不含社会化公寓 |
(1) |
公寓 |
120 |
|
(2)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60 |
|
(3) |
土木结构 |
40 |
|
2 |
海南二中、海口市区其他中学、琼山侨中、府城中学、三亚市区重点中学 |
|
|
(1) |
公寓 |
100 |
|
(2)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3) |
土木结构 |
35 |
(二)普通高中教育收费
1.学费
一 |
学费 |
|
|
|
学校分类 |
收费标准 (元/学期.生) |
文件依据 |
1 |
海南中学 |
500 |
琼价费字[1999]235号、琼价费字[1999]265号、琼发改收费[2007]834号;琼价费管〔2011〕444号、琼价费管[2012]495号 |
2 |
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口一中、海南侨中、海口实验中学、琼山中学、农垦中学、文昌中学、加积中学、三亚一中、农垦实验中学、儋州市第一中学 |
420 |
|
3 |
海南二中、海口其他中学、琼山侨中、府城中学、各市县重点中学 |
350 |
|
4 |
市县政府所在地一般中学 |
250 |
|
5 |
乡镇中学 |
200 |
|
二 |
择校生学费 |
|
|
|
学校分类 |
收费标准 元/生.3年 |
文件依据 |
1 |
海南中学 |
最高30000 |
琼发改收费[2007]834号、琼价费管〔2011〕444号、琼价费管[2011]445号、琼价费管[2012]495号、琼价费管[2012]496号 |
2 |
国兴中学、海师附中、海南华侨中学、海口一中、省农垦中学 |
最高21000 |
|
3 |
海口实验中学、琼山中学、文昌中学、嘉积中学、三亚一中、农垦实验中学、儋州市第一中学 |
最高18000 |
|
4 |
海口、文昌、琼海、三亚其他中学;定安中学;儋州、澄迈、万宁等市县的重点中学 |
最高10000 |
|
5 |
海南二中、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附属东方中学、农垦加来高级中学、儋州(含两院、洋浦)、澄迈、万宁等市县的其他中学;临高、东方(含铁路中学)、乐东、定安等市县的重点中学 |
最高8000 |
|
6 |
省内除以上学校和地区以外的其他中学 |
最高5000 |
2.住宿费
一 |
住宿费(不含社会化住宿费) |
|
文件依据 |
|
学校分类 |
收费标准 (元/学期.生) 海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9]235号
|
|
1 |
|
|
|
海南中学(公寓) |
300 |
海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9]235号 |
|
2 |
国兴中学、海南侨中、海口实验中学、琼山中学、农垦中学、文昌中学、加积中学、三亚一中、儋州市第一中学 |
|
|
(1) |
公寓(套间) |
300 |
|
(2)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200 |
|
(3) |
土木结构 |
150 |
|
3 |
海南二中、海口其他中学、琼山侨中、府城中学、各市县重点中学 |
|
|
(1) |
公寓 |
200 |
|
(2)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150 |
|
(3) |
土木结构 |
100 |
|
4 |
各市县政府所在地一般中学 |
|
|
(1) |
公寓 |
150 |
|
(2)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100 |
|
(3) |
土木结构 |
70 |
|
5 |
乡镇中学 |
|
|
(1) |
公寓 |
100 |
|
(2)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70 |
|
(3) |
土木结构 |
50 |
|
6 |
海师附中高中部社会化公寓住宿费 (入住8人,公寓须有卫生间、阳台、洗脸台、电话、风扇,每人配有床铺、椅子、独立的书柜与写字台、行李柜、鞋柜。) |
350(含水电费) |
海南省发改厅琼发改收费函[2007]1460号 |
(三)中学社会化学生住宿费最高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2〕324号)
单位: 元/学期.生
宿舍类型 |
初中 |
高 中 |
备 注 |
|||||||
海口市、三亚市区中学 |
海口市、三亚市区中学 |
其他市县政府或农场场部所在地中学(含两院、洋浦) |
乡镇 中学 |
|
||||||
普通楼房 |
150 |
130 |
110 |
220 |
200 |
160 |
200 |
160 |
100 |
含水电费 |
公寓 |
380 |
300 |
240 |
400 |
350 |
270 |
350 |
300 |
200 |
含水电费 |
空调公寓 |
440 |
360 |
300 |
460 |
410 |
330 |
410 |
360 |
260 |
含水电费 |
住宿人数(每间) |
6人 |
8人 |
10人 |
6人 |
8人 |
10人 |
8人 |
10人 |
12人 |
|
备注 |
1.宿舍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1)每间宿舍生均建筑面积:普通楼房不少于2.7平方米,公寓不少于2.9平方米;(2)每间宿舍内配备必需的设施,如床、储物柜、书架、桌、椅、电风扇等;(3)宿舍楼外应具备晒衣场等公共设施;(4)公寓应有独立的卫生间、阳台、洗漱台;(5)空调公寓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空调设施。 2.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收住宿费。 |
(四)职业中学教育收费(海南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税务厅琼价费字[1999]235号)
收费单位:元/学期.生
项 目 |
学校分类 |
||||
海口市旅游职业学校 |
海口市一职、三亚职中 |
琼海职中、大成职中、陵水职中、乐东职中、市县政府所在地职业中学 |
乡镇学校 |
||
学费 |
700 |
550 |
450 |
300 |
|
住宿费 |
公寓(套间) |
300 |
200 |
150 |
100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200 |
150 |
100 |
70 |
|
土木结构 |
150 |
100 |
70 |
50 |
|
备注 |
1.海口市第一职业中学新建学生住宿楼住宿费标准(琼发改收费[2006]1251号) (1)公寓楼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300元(含水电费)。公寓须有独立的卫生间、洗澡间、洗漱台、阳台。 (2)普通楼房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学期250元(含水电费)。普通楼房须有阳台、洗漱台。 每间宿舍入住8人,并配有床、衣柜、书架、电话、电风扇、凉衣架和鞋架等。 |
(五)中等专业学校住宿费标准(琼价费字[1999]212号)
1.公寓住宿费:每生每学期300元。
2.楼房住宿费:每生每学期225元。
(六)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和标准(琼价费管[2012]113号)
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1.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服务范围 (或代收费范围)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一 |
服务性收费 |
|
|
|
1 |
小学学生伙食费 |
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或学校组织购买校外营养时发生的伙食费用(含课间餐、副餐、午餐、牛奶等)。 |
按实际收取。 |
学校食堂不得加收食堂管理费,严禁与学生伙食无关的费用从伙食费中列支。 |
2 |
小学学生午休管理费 |
学校根据需要,提供固定场所和床位给小学生午休的,需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愿原则向午休的学生收取午休管理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
3 |
校车费 |
学校根据需要安排校车接送学生的,需报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自愿原则向乘坐校车的学生收取。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校车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按月收取。 |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
4 |
校外活动费 |
学校开展春秋郊游、少先队活动等(包括社会实践活动)发生的费用。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后执行。 |
不报备案收费的,视为乱收费。 |
5 |
高中军训伙食费 |
高中学校按照教学大纲要求,组织高一新生参加军训发生的伙食费用。 |
按实际收取。 |
|
6 |
补办证(卡)费 |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 |
每证(卡)不得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
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的证卡,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统一换卡及因质量原因换卡也不得收费。 |
7 |
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 |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的前提下,为自愿需要热水洗澡的学生提供热水可收取热水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同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
|
二 |
代收费 |
|
|
|
1 |
教材费(高中学生) |
按照《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目录》规定的教材版本。 |
按实际价格收取。 |
教材不包括练习册、练习题等教辅材料。教材费如有节余及折扣,要及时退还学生。 |
2 |
电影费(高中学生) |
学校按规定组织高中学生观看爱国主义电影发生的费用。 |
按实际价格收取。 |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观看爱国主义电影费。 |
3 |
作业本费 |
海口市、三亚市区中小学校(不含高中)。 |
按有关规定执行。 |
|
4 |
考试费(普通高中会考、普通高考、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费) |
|
按省价格、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
|
5 |
体检费(高中学生) |
根据教育和卫生部门规定的体检项目,学校组织初中、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升学体检或组织高中学生进行健康体检。 |
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财政、教育、卫生部门规定收取。 |
不含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
6 |
中小学生校服费 |
在自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
校服价格按省价格等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
|
①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向自愿入伙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严禁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②海口市区、三亚市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全省普通高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上表所列项目执行。
2.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
序号 |
收 费 项 目 |
服务范围 <STRO, NG>(或代收费范围) |
收 费 标 准 |
备 注 |
一 |
服务性收费 |
|
|
|
1 |
档案查询费 |
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 |
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 |
不得向在校生收取档案查阅服务费。 |
2 |
补办证(卡)费 |
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证(卡)的学生。 |
每证(卡)不得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
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的证卡,不得收取证(卡)工本费。统一换卡或因质量原因换卡不得收费。 |
3 |
学生体检费 |
学校根据教育部和卫生部有关规定,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
一般体检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
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能、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 |
4 |
培训费 |
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收取培训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省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
学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
5 |
热水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 |
学校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的前提下,为自愿需要热水洗澡的学生提供热水可收取热水费。 |
按照成本补偿原则由校方拟定收费标准,报省级价格、教育主管部门核定。 |
|
二 |
代收费 |
|
|
|
1 |
军训服装费 |
学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务。 |
由学校按实际进价收取。 |
|
2 |
教材费 |
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教材。 |
按实际价格收取。 |
|
3 |
超定额水电费 |
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收取。 |
按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 |
|
4 |
考试费 |
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的报名考务费。 |
按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 |
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
三、高校收费政策
(一)学费标准
1.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2]832号,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琼教计[2006]192号)
学校分类 |
专业分类 |
学费标准 元/生.学年 |
备 注 |
|
公办普通高校 |
文史、农学 |
3800 |
1.同一专业本专科实行同一学费标准。 2.中师、中专学校举办的五年制大专班,前三年按中师、中专学校学费标准执行,后二年按普通高校的对应专业收费标准执行。 3.普通高校可在学费标准内上下浮动10%。 |
|
理工、地矿、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 |
4200 |
|||
医学 |
5500 |
|||
艺术(含高职) |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导演、舞蹈编导、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艺术学、舞蹈学等专业 |
8000 |
||
艺术设计学、录音艺术、摄影、戏剧学、影视学、影视教育、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 |
6000 |
|||
公办普通高校的高职专业 |
文史、农学 |
4500 |
||
理工、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 |
5200 |
|||
医学 |
6000 |
2.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标准(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琼计价管[2002]832号,省教育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琼教计[2006]192号)
学校分类 |
专业分类 |
学费标准 (元/生.学年) |
|||
脱产 |
夜大 |
函授 |
|||
公办普通高校 |
文史、农学 |
3800 |
2280 |
1520 |
|
理工、地矿、体育、外语、法学、财经、管理、园林、信息科学、计算机、旅游 |
4200 |
2520 |
1680 |
||
医学 |
5500 |
3300 |
2200 |
||
艺术 |
音乐学、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绘画、雕塑、美术学、艺术设计、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动画、表演、播音与主持艺术、导演、舞蹈编导、广播电视编导、广播影视编导、艺术学、舞蹈学等专业 |
8000 |
4800 |
3200 |
|
艺术设计学、录音艺术、摄影、戏剧学、影视学、影视教育、戏剧影视文学等专业 |
6000 |
3600 |
2400 |
||
备注 |
1.自考班按夜大相关专业收费。 2.普通高校可在学费标准内上下浮动10%。 |
3.普通本科高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学费标准(琼价费管[2002]579号)
各普通高校第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实际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本校的具体情况,在下列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1)选读第二学位的学费标准,按所选读学位(专业)总学费的45%(医学类按50%)收取。
(2)选读第二专业的学费标准,按所选读专业总学费的35%收取。
(3)选读辅修专业的收费标准,按所选读专业总学费的25%收取。
(4)对社会人员申请进修、旁听的收费标准,可根据进修及旁听人员占用学校教育资源的实际成本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4.高校民族预科班学费标准(琼价费管[2002]531号)
按每生每学年不高于4200元收取;民族预科班学生转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预科招生当年的普通本科生的学费标准收取。
(二)住宿费标准(省发展计划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琼计价管[2002]832号)
学生宿舍分类 |
应配备的设备及条件 |
收费标准 (元/生.学年) |
一般楼房学生宿舍 |
6人以上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5m2以下(含5m2),有公共漱洗间、卫生间,室内配床铺及书桌 |
500 |
6人以下(含6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5m2以下(含5m2),有公共卫生间、阳台,每人配有床铺、储物柜、书桌、风扇。 |
600 |
|
二级学生公寓 |
6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大于5m2小于7m2,有独立卫生间、阳台,每人配有床铺、储物柜、书桌、风扇、电脑桌和电话。 |
800 |
一级学生公寓 |
4人住一间,人均建筑面积7m2以上,具备二级公寓内应有的设备及条件。 |
1200 |
备注:1.成人高等教育脱产班学生住宿费标准按普通高校住宿费标准收取。 2.住宿费标准中已含定额水电费(每生每月水4吨,电2度) |
(三)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琼教财[2012]118号)
1.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基本原则
(1)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活动以外,为在校学生提供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高校向校外人员和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代替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费用。
(2)收费基本原则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
2.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1)服务性收费
①档案查阅费。学校为已毕业(含肄业)的学生查阅其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可适当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人次收费最高不超过10元/份,每增加1份收费最高不超过2元;学校为在校生提供档案查阅服务,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②信息检索查询费。学校为学生正常完成课业提供图书馆资料检索、查询等,不得收费。但对需要查询图书馆文献资料的社会人员可以收取信息检索查询费,主要用于期刊数据库购置和相关设备维护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不得营利的原则提出,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
③补办证卡费。高校在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校徽、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费用,每证(卡)不超过10元(其中校园一卡通每卡不超过20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
④学生体检费。高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专业要求,在校医务室(所)、附属医院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格检查时可收取体检费。
一般体检(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和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胸透),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
⑤校内场所使用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游泳池、网球场、健美馆、羽毛球馆等校内场所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或门票,高校实验室对外使用时可收取相应费用。收费标准由学校按照补偿成本、不得营利的原则制定,应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⑥培训费。高校以学校或院(系、所、中心等)名义,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或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向其收取培训费。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制定,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后执行。高校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的强制性培训,培训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⑦上机、上网服务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采取计时方式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上机、上网服务费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的原则制定,校园网包月用户不得高于30元/月.户,非包月用户不得高于1元/小时。学生课余上机、上网服务费仅限于向直接使用除图书馆、阅览室之外的学校网络设施上网的学生收取。学校不得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计算机操作、互联网服务费,不得在图书馆、阅览室向学生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⑧热水使用费(洗澡用水,不含学生饮用的开水)。学校应当为住宿学生提供自来水洗澡,并按自愿原则提供热水使用,可收取热水使用费。热水使用费标准的制定应当由校方按照成本补偿原则提出申请,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⑨其它:提供外语翻译、复印、复录、洗衣等劳务性服务以及公共澡堂,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格、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后予以收取。
(2)代收费
①军训服装费。高校组织新生军训,可以按国家规定统一为学生代购军训服装,并按实际进价收取军训服装费。
②教材费。高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高校可按学年或学期预收教材费。教材费应在学年或学期结束时,按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③学生防疫费。涉及学生个人所产生的防疫费用(如甲肝、乙肝、麻疹疫苗和肠道寄生虫、霍乱预防治疗服药等),应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代防疫部门收取。
④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费。高校按照省价格、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代收费用。
⑤特殊学校专业服装工本费。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如医学专业、警校等,需统一专业服装或制服的,学校应按不营利的原则代购。
⑥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可以向超用定额水电指标的学生按规定的水价、电价收取费用。
⑦考试费。有关职能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需由学校代收报名考务费的,按省价格、财政等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不得收费。
⑧其它。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高校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3.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的监督与管理
(1)高校在制定涉及全体学生的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及其收费标准时,要按程序申报,并按政务公开的原则,采取由校内师生员工代表参加的校内听证会进行确定;确需由学校统一购置并作为代收费(如军训服装等)管理的,应采取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来确定费用标准。
(2)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3)服务性收费原则上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由高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4)高校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收取课本费时使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凭证”。本通知未做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在此之前学校自行设立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
(5)高校的服务性收费应全部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将学校的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学校收费资金。
4.高校学生热水使用收费标准(琼价费管[2012]349号)
(1)学生宿舍太阳能直供热水使用收费
①配备条件:在学生宿舍建设太阳能直供热水系统,每个学生宿舍洗澡间均安装热水专用管,装配流量读卡计费表或其他同类热水计量装置,能准确计量热水使用流量。
②收费方式:按学生实际使用量计费。
③收费标准:每吨热水(约60C°)最高为36元。
(2)学生澡堂智能刷卡热水使用收费
①配备条件:学校建设有固定位置的学生澡堂,由太阳能和燃气炉等方式供热,配备有浴室隔门、更衣柜、座椅、挂衣架、照明设备、通风设备、IC卡水控系统等。
②收费方式:刷卡计时收费。
③收费标准:每分钟0.10元。
(3)热水使用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学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海南省物价局 收费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