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1〕123号)。
二、办理条件
劳动者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确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
(三)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海口、府城地区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由各市县负责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报送材料
⒈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代码、法人证明等;
⑵职工录用花名册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花名册;
⑶《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登记的除外);
⑷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
⑸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两寸彩色照2张;
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⒉ 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持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⑴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⑵灵活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审核材料
⒈用人单位自新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报送就业登记材料。
⒉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实现就业后30日内报送就业登记材料。
⒊经办机构审核就业登记材料。
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人员名单报送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工作要求
按规定受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日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由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后退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