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办事服务 > 公共服务 > 社保服务
申报就业登记程序
2013-07-10 16:58 来源: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一、工作依据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1〕123号)。

  二、办理条件

  劳动者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一)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确定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从事个体(私营)经营人员;

  (三)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

  海口、府城地区的中央和省属单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办理,其他用人单位由各市县负责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报送材料

  ⒈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代码、法人证明等;

  ⑵职工录用花名册或事业单位新进人员花名册;

  ⑶《就业失业登记证》(首次登记的除外);

  ⑷劳动合同书或聘用合同书;

  ⑸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两寸彩色照2张;

  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⒉ 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持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⑴从事个体(私营)经营的,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⑵灵活就业的,持本人身份证和街道(乡镇)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审核材料

  ⒈用人单位自新招用人员之日起30日内报送就业登记材料。

  ⒉劳动者从事个体(私营)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或实现就业后30日内报送就业登记材料。

  ⒊经办机构审核就业登记材料。

  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人员名单报送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工作要求

  按规定受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日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由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后退回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版权所有@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中文域名: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

主办单位: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方式:0898-26699106  开发维护:开普云 

琼ICP备05000041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4690260001    琼公网安备 46902602000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