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依据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0〕75号)、《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1〕123号)。
二、申请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
(一)“4050”人员;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六)完全失地农民;
(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持省本级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办理,其他的由核发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
三、办理程序
(一)失业人员申请认定就业援助对象时,应如实填写《就业援助对象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零就业家庭证书》(属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及复印件;
(二)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经办机构负责人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标注享受认定情况;
(四)就业援助对象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四、工作要求
按规定受理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援助认定,应当一次性告知其所需材料及申报程序。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当日予以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由经办人员说明情况后退回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