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保障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老年人在其产权或承租住房拆迁安置中,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贫困老年人户优先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2、养老保障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各级人民政府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等方面应当优先予以照顾。
3、公共服务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的规定:本省老年人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核发的优待证,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免费使用公共体育场馆等设施开展健身活动;
(三)免费进入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
(四)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半价优惠。
六十五周岁以上不满七十周岁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上述待遇外,还享受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半价优惠。
七十周岁以上的本省老年人除享有上述前三项待遇外,还享有下列待遇:
(一)免交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等景点参观游览门票费;
(二)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汽车;
(三)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
市、县(区)、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为本地一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
4、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年满60周岁的本省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办老年人优待证;在本省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外埠老年人,凭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办理优待证。离休、退休人员(含企业)和外埠老年人优待证的制作工本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承担,其余的老年人免费发放,免费发放的优待证印制费用由各市县财政负担。
5、百岁老人长寿补助
(1)《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规定:对全省100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2)《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一百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长寿补助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长寿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规定:长寿补助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200元,提高标准的长寿补助金从2009年1月起计发。
三亚市、东方市、白沙县、文昌市、保亭县、澄迈县等地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包括百岁以上老人在内的高龄老人发放补助。其中:三亚市政府对一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对90-99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东方市政府对一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白沙县政府对一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50元;文昌市政府对一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保亭县政府对90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澄迈县对一百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对90-99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对80-89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补助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