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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2018-10-23 12:59 来源: 发文机关: 作者: 乐东县政府办吴源泉 【字体:   

进一步完善物价联动机制 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解读新修订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为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应对当前价格运行的新特点、新变化,更好地发挥联动机制作用,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183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等相关部门对我省原有的物价联动机制政策进行修订完善,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的灵敏度和时效性。

  一、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建立以来,发挥了怎样的作用?

  2008年我省率先建立物价联动机制。2011年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物价联动机制。建立物价联动机制以来,我省不断完善物价联动机制。2008年以来先后两次对物价联动机制进行修订完善,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不断调整扩大,让更多的低收入群体得到更大的实惠。据统计,2008-2014年,全省统一启动发放物价联动补贴约5.23亿元,惠及困难群体约720多万人次。2015年以来,我省CPI未达启动物价联动机制条件。但是2016年初,海口、三亚、儋州、琼海、万宁和琼中6个市县,根据当地物价涨幅情况,对低收入群体发放了临时价格补贴共计2411.62万元。物价联动机制的实施,有效缓解了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让低收入群体和在校大中专学生得到实惠。

  二、这次主要对物价联动机制的修订有哪些亮点?

  新修订的物价联动机制主要亮点有:一是优化启动依据。原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数值达到条件要连续3个月才即启动,调整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数值达到条件1个月即启动;二是降低启动条件。由原来单一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达到或超过3%,调整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达到或超过3%、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条件满足即启动。新的物价联动机制启动条件有所降低,尤其是将考量周期从“连续3个月”缩短为“单月”,使机制的灵敏度明显增强,物价联动启动的次数会更多更频繁。三是缩短发放时限。新机制补贴发放工作将过去的“按月计算、按季发放”改为“按月测算、按月发放”。明确达到启动条件的,要在锚定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时效性大幅提高,缩短了发放时限,将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明显增强。

  三、新机制对保障范围如何规定?

  国家5部委文件联动机制保障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我省修订后的补贴对象为“价格临时补贴对象:优抚对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我省继续按原规定将补贴对象扩大到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含技校)学生,比国家补贴对象涵盖面更大。

  四、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后,如何确保及时发放到位?

  新机制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这对发放补贴工作的时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只有密切配合、无缝对接,才能完成任务。首先,要提前做好预算安排。提前将联动补贴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安排,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到位。其次,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责。价格主管部门针对物价上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做出启动响应,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物价联动机制政策。财政部门负责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筹集及监督检查,统计汇总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发放数据,并做好下一年度价格临时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好本系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加强相关基础数据的收集、汇总和分析。国家统计局海南调查总队负责定期向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提供CPI和SCPI等基础数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理时间,将价格临时补贴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海南省物价局 综合调控处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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