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9-04-09 16:22 来源: 发文机关: 昌江工管委 【字体: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2018年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8年2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为引领,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的有关政策,借鉴发达地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资金保障

1.设立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效应。2018年县财政安排2000万元作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

二、振兴工业经济

2.大力培育新投产企业。对本年新投产企业产值500万元(含)以上,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3.做大做强优质企业。评选若干先进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贡献、诚信等情况,对本年缴纳地方税收100万元(含)以上,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本年缴纳地方税收500万元(含)以上,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4.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评选若干先进中小企业,优先对发展十二个重点产业中的中小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对本年首次“小升规”且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效益、贡献、诚信等情况,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8万元奖励。

5.支持昌江循环工业园区发展壮大。新入园企业,确定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时按不低于评估价的70%来执行。对新入园企业建成投产后,实际投资额3000万元(含)以上(不含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土地成本费),给予实际投资额2%且不超过500万元奖励用于企业发展。

6.推进企业信息化建设。对本年纳入省互联网企业基本数据库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实施两化融合贯标获得省认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提升现代服务业

7.支持旅游项目建设。对新建旅游景区项目和乡村旅游项目,且符合旅游发展导向的企业,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8.做优做强旅游企业。对本年建成或完善的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椰级乡村旅游点、农家乐,分不同档次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9.大力开拓旅游市场。县政府组织的“春赏木棉红、夏品芒果香、秋游棋子湾、冬登霸王岭”四季特色旅游活动期间,对一次性组织县外游客20人(含)以上来我县旅游过夜消费的旅游企业,按人数给予企业50元/人次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对本年组团游客累计100人(含)以上且人数排名前5名的旅游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

10.推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对本年营业收入500万元、1000万元(含)以上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

11.加快文化体育产业发展。对发展文化体育产业和挖掘本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本地企业,本年缴纳地方税收3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6万元奖励;在我县投资开发文化体育产业或进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研究、开发的外来企业,本年缴纳地方税收50万元(含)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2.推动电子商务发展。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一、二、三产业电子商务的培育、发展和提升。

四、发展生态农业

13.扶持发展休闲旅游观光农业和共享农庄。对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休闲旅游观光农业项目和共享农庄,且实际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合作社,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4.支持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对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项目取得良好生态环保效益,且实际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10万元奖励。

15.推动现代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创建。对本年被认定为国家现代农业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本年被认定为省级现代农业生产示范基地(产业园)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五、推进招商引资

16.实行招商引资激励。对社会引资者(即非国家公职人员)引进且符合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地价款),且年度内在我县注册并开工,给予社会引资者该项目实际投资额0.5%的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企业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不含地价款),年度内在我县注册并开工,给予企业按年度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年度奖励不超过30万元;项目按期限竣工后,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等达到琼府﹝2017﹞97号文件的要求,给予企业按该项目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扣除之前奖励部分),同一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六、推动科技创新

    17.支持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根据本年引进、孵化小微企业数量和实际投入、服务企业等实绩,给予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积极参加海南省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得名次的本地企业,给予不超过2万元奖励。

18.推动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对本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驰名商标和名牌产品的企业,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19.加强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科技型公司和高等院校开展产业技术引进合作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在我县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并经过省科技厅认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20.鼓励专利和品牌创建。对本年取得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专利按省科技厅的标准给予1:1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奖励。企业购买专利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对取得每件专利授权给予同等奖励对农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品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合作社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本年获得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的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给予30万元奖励;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且达到产业化效果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强化金融服务

    21.鼓励企业多层次资本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挂牌后又申报首发上市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挂牌后又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首发上市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22.推进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对本年新增贷款用于当地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增速高于本县全行业平均水平,且六成以上贷款用于当地经济发展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鼓励银行及保险机构积极开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按本年实际承保金额的1%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23.推动金融网点下基层。金融机构在乡镇(不含石碌镇,下同)新设信贷营业网点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设农业保险办公室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八、加强人才培养

24.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我县企事业单位全职新引进,符合《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7)》,并签订至少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协议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按不同层次给予每人不超过50万的一次性安家补贴。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博士、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 提供人才公寓、租房补贴等住房保障服务。鼓励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到县职业技术学校担任顾问、兼职教师,实行订单办学、订单培养。

25.注重培养本地人才。鼓励昌江籍大学毕业生回乡创业(优先支持王下乡、七叉镇教育移民大学生),根据创业项目创新能力、市场前景、盈利模式、团队结构等要素,分不同档次给不超过5万元奖励。对直接从事农业类、互联网类创业达到一定规模,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助推产业进一步做大做强。

26.扶持“就业困难人群”创业就业。积极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以及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退伍军人)自主创业,根据创业项目分不同档次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成功就业给予就业者每人每月300元奖励。

九、增强可操作性

27.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各责任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会同县财政局制订出台具体的操作办法和实施细则。本《政策意见》第一部分“强化资金保障”,由县财政局牵头实施;第二部分“振兴工业经济”,由县工信局牵头实施;第三部分“提升现代服务业”,由县旅游委牵头,县商务局、县交通局配合实施;第四部分“发展生态农业”,由县农业局牵头,县旅游委、县水务局配合实施;第五部分“推进招商引资”,由县招商办牵头实施;第六部分“推动科技创新”,由县工信局(县科技局)牵头实施;第七部分“强化金融服务”,由县政府金融办牵头实施;第八部分“加强人才培养”,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实施,县人社局、县就业局配合实施;第九部分“增强可操作性”,由县财政局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实施。此外,涉及到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企业的相应扶持政策,由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实施。

28.加强奖励资金的管理。资金兑现前,必须由各经济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把关,通过公示无异议的,经上报县政府认定后,县财政按资金管理办法进行拨付。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县级各项优惠政策就高不重复享受。同一产品、项目等在同一年度内获得两个层级及以上荣誉认定的,按高一档奖励。对本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偷税、侵权、欺骗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本《政策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或本县政策调整,本《政策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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