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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39-6/2023-03515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政府办 成文日期:2023-12-01 15:27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文       号:昌府〔2023〕109号发布日期: 2023-12-01 15:27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
    有效
    有效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叉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依据社会风险稳定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位于叉河镇,用地总面积5.9598公顷,拟征收集体土地0.4861公顷,涉及叉河镇叉河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土地具体四至界址范围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二、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拟征收叉河镇叉河村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土地0.4861公顷,均为农用地。

三、征收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拟征收作为昌江资源循环利用加工基地项目用地,拟安排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琼府〔2020〕45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叉河镇80546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35020元/亩、安置补助费45526元/亩。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昌江黎族自治县征地拆迁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昌府〔2010〕48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叉河镇叉河村经济合作社10户68人。

六、安置方式

(一)货币补偿。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6〕21号)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权人。

(二)社保安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执行。

(三)生活补贴。本项目涉及征收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给予生活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土地征收生活补贴办法的通知》(昌府办〔2014〕5号)执行。

七、办理补偿登记期限

请上述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叉河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八、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街道)和村委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31129日至20231228日。

如对上述有关事项有异议的,被征收土地村委会、村民小组等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天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将意见送叉河镇人民政府。如无异议,被征地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出具确认意见。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需要听证的,应在公告结束前向叉河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叉河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附件:附件:CJ-2023-XHCH-08-01-3号地块用地勘测定界图(1)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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