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昌江县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 |
法定依据 |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办理主体 |
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核发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 |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应出具:1、填写《一孩生育服务证申报表》两份。2、户口本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3、申请人结婚证。4、提交本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5、人户分离人员需提供现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
法定期限 |
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居民一孩《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昌江县人口计生委 |
办理地点 |
详情请查询本网生育服务证办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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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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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98- 65203707 |
附件:一孩《生育服务证》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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