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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孩及多孩生育服务证审查事项
2013-10-25 14:50 来源: 省人口计生委 发布机构: 【字体:   打印

  事项名称

  昌江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孩及多孩生育服务证审查事项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办理主体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受理条件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需要的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孕检证明(B超单)、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法定期限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委托上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昌江县人口计生委

  办理地点

  详情请查询本网生育服务证办理机构 

  联系电话

  权力运行流程图

  见附件

  表格下载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监督电话

  0898- 65203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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