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昌江县少数民族农村居民二孩及多孩生育服务证审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
办理主体 |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
受理条件 |
1、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不含人口在一千万以上的少数民族),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子女都是女孩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2、需要的申请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留复印件归档)、孕检证明(B超单)、女方近期1张1寸正面免冠相片 |
法定期限 |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根据申报材料,在申请人所在村委会张榜公示15日,接受群众监督,在3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报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审批后,委托上报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发给《生育服务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送给申请人。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昌江县人口计生委 |
办理地点 |
详情请查询本网生育服务证办理机构 |
联系电话 | |
权力运行流程图 |
见附件 |
表格下载 |
《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
监督电话 |
0898- 652037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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