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村民朋友:
焚烧秸秆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种陋习,不仅浪费资源,对大气环境、土壤生态等造成破坏,而且存在安全隐患,危害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和人身安全。为此,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郑重提示:
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轻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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