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在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实现管理平稳过渡,限期淘汰,根据《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我县拟对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实施过渡管理。
一、拟实施对象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指既不符合《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也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运行条件》(GB7258-2017)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电动两轮车。
二、过渡期限
自实施之日起至2025年1月1日
三、过渡期管理
在2022年1月1日《条例》实施前已经购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由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免费给予办理临时号牌,并按电动自行车进行管理。过渡期后限期淘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