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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发文机关: 昌江县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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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的目的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落实国家、省、县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文件精神,推动我县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助力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根据《海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实施细则》,参照相关市县奖励政策,结合昌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有十六项奖励,分别为鼓励景区景点创建;鼓励旅游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和椰级乡村旅游点创建;鼓励“旅游+”示范创建;鼓励体育企业(协会)创建国家级、省级体育主题示范区(训练基地);鼓励固定资产投资;鼓励创建旅行社工作;鼓励入境旅游奖励;鼓励民宿提质升级;鼓励举办体育赛事和户外运动;鼓励研学基地创建;鼓励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发展露营经济;鼓励成立婚拍基地;鼓励老字号企业发展;鼓励综艺节目、电影和电视剧拍摄;鼓励文旅宣传营销。
三、申报要求
(一)在昌江县办理注册登记或在昌江县内开展旅文体活动;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守法经营,在申领奖励项目的近两年内无经营违法事件、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依法纳税申报,无欠缴税费或其它税收违法行为。
四、奖励原则
(一)本办法所规定的奖励政策,如有符合国家、省、其他市县扶持奖励政策的可同时享受。如有符合昌江县其他奖励扶持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如昌江县其他奖励扶持政策有明确规定,按其规定享受。
(二)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发生变化,并与本办法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及海南省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五、政策优势
《办法》的出台,为昌江持续培育和壮大旅游文体产业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也将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旅游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丰富昌江旅游业态,推动昌江旅游高质量发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二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完成和已获评的旅文体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当年度已获评的旅文体项目可以进行申报。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领,逾期不再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