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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机关: 昌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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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4年4月1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了《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实施办法》(昌住建〔2024〕38号),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为规范对本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海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0〕111号,以下简称“公租房”)、《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明确了保障对象和条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海南自由贸易港住房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琼府办〔2022〕25号)文件中指出,公租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规定,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采取政府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对符合条件的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坚持应保尽保,突出兜底保障作用。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施行时间为2022年5月6日。
(二)明确了户型面积和有效期限。公租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限满后可以申请续租,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1个月前通过所在单位向县住建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续租,续租期限自原合同租赁期限满计算不得超过5年。
(三)明确了租金标准及使用。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本县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目前执行的租金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适用于低保、低收入家庭),其他家庭租金标准为3元/平方米/月;政府产权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其租金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缴,或由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代为收缴。
(四)各部门分工明确,各施其职。一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县公租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公租房房源筹集、装修、配套设施建设、审批、分配、管理等工作;二是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对租金标准的认定工作;三是县财政局负责公租房有关经费保障。
三、保障措施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执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租赁补贴是采取以货币的方式补贴;实物配租是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给其家庭居住。
四、保障条件
本县公租房保障的申请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房困难。申请人家庭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现居住的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房,或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
(二)身份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具有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常住户口(不含国家机关编制内公职人员);
2.申请人为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基层教师或卫生技术人员,且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3.申请人在本县城镇规划范围内工作(不含国家机关编制内公职人员)或从事个体经营,在本县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满2年。
4.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条件。
(三)收入、财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申请人家庭属于低保、低收入家庭;
2.申请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上一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拥有财产(含公司资产)价值不超过本县上一年度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
五、申请程序
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孤儿或年龄届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居民可以单独作为申请人。
(一)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基本情况;
(三)申请人签署的同意接受对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核查的书面承诺。
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