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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昌江县应急管理局 | 发文机关: 昌江县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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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政策解读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为迅速、有序、高效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不断提高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水平和应急反应、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昌江黎族自治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适用于发生在我县行政区域内,需要由县政府响应处置的,由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把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和单位作用,做到统一领导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协同联动,形成应急工作合力。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坚持属地为主,按照突发地质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做到及时、快速、准确应对。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减救灾和核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抢险救援与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指挥小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先期处置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各乡镇政府相应成立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先期处置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对于地质灾害范围超出县行政区域的,报请省政府协调指挥,由县政府与有关市县政府联合组织应急处置。
(二)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如下:
(1)负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日常事务,组织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2)协调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上级部门、各乡镇之间的工作衔接;
(3)汇集、上报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
(4)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
(5)提出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7)组织新闻发布;
(8)起草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文件,整理归档各类文书资料;
(9)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和核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运行机制
明确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风险防控灾害信息预警预报、数据共享和灾后恢复重建。
四、应急处置
明确地质灾害发生后,相关单位、乡镇按照要求做好险情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后期处置等工作。
五、应急保障
明确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财力支持、物质装备、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人员防护、治安保卫和应急通信电力等重要因素保障体系。
六、附则
明确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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