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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环函〔2017〕130号
对昌江黎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代表建议第81号的答复
钟元銮代表:
你提出“关于整治杨柳村虾塘的建议”已收悉,对于你提出的建议,我局十分重视,现答复如下:
一、昌化镇杨柳村高位池养虾的历史背景
2010年以来,受经济利益驱使,我县昌化镇杨柳村破坏耕地、林地挖塘养殖,面积不断扩大,至2013年10月养殖面积达170亩,涉及养殖农户30户。
二、昌化镇杨柳村高位池养虾存在的环境问题
我县昌化镇杨柳村高位池养虾塘均无环评手续、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外环境,存在土地盐碱化等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三、已采取的措施
原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0年8月17日联合昌化镇、海尾镇、海洋局、林业局等部门。作出《关于禁止违法挖塘养殖行为的通告》(昌土环资〔2010〕232号 )限期停止养殖,但仍存在新增虾塘违法养殖现象。2014年2月21日,按照县政府《清理整治违建高位池养虾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分工安排,对杨柳村养虾塘进行查处,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6月30日向昌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以“处罚事项存在无可执行内容”直接撤回。因虾塘案件的查处未取得实质进展,2014年5月,由县政府召集检察院,昌化镇及海洋局等单位在昌化镇镇政府召开调研会,去函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昌江供电局对高位池虾塘采取强制停电措施,但由于2013年8月初的强台风“威马逊”已经造成大部分虾塘严重损毁。2014年10月,经虾塘整治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终止清理整治工作,维持虾塘现状,不允许出现新挖虾塘养殖现象。根据卫星影像图显示,杨柳村未出现新增虾塘违法养殖行为。
四、处理建议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琼办发〔2017〕26号)及《关于规范我省水产养殖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的海水养殖排放要求,应由海洋渔业部门制定海洋渔业养殖规划,划定养殖区域并指导污染防治,从源头上整治无序养殖及环境污染,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更好适应当下经济发展的要求。
昌江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