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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5·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2023-05-10 16:36 来源: 应急管理局 发文机关: 昌江县应急管理局 【字体:   

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5·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510日



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5·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琼安委办〔2021〕130号)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由县安委办组织成立“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5·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小组”),在评估工作小组全体同志的努力和我县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支持配合下,完成“5·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小组组织及开展工作情况

(一)评估工作小组成立

评估工作小组2023年4月15日成立。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关瑜担任,全面负责评估工作,成员由石碌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人员组成

(二)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2023年9月,评估工作小组依据《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5·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二、事故基本情况

2022年5月14日7时15分许,昌江县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壹佰叁拾伍万元(约¥13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2022年9月21日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部“5·14”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三、评估内容

《事故调查报告》在县人民政府官网进行公示,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及全社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一)县综合行政执法

1.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彻底,未及时消除2#商务办公楼临边防护缺失、工人不安全作业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项,对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泓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因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未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排查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项,对海南泓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宏程,因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及时排查消除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王宏程做出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贰佰伍拾陆元(72256的行政处罚

4.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员刘磊。因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截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刘磊做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零捌元(34008的行政处罚

5.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泓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王显红。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王显红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伍佰柒拾贰元贰角捌分(23572.28的行政处罚

6.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海南泓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代表程树学,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程树学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陆佰玖拾贰元贰角(19692.2的行政处罚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内蒙古元和实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2年)。

2.内蒙古元和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宏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风险辨识,风险管控不到位,未及时发现隐患,导致事故发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4年)。

(三)县政府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的安全管理过程中,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令限期整改。但对海南昌江亿铭香洲项目的2#商务楼临边防护安全监督检查不细致,未能发现2#商务楼施工人货电梯口楼层水管无临边防护安全隐患。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县政府分管住建行业的县政府领导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四、事故责任人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1)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冯小春,男,内蒙古岚元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处理建议:冯小春安全意识淡薄,在2#商务办公楼外架拆除情况下,到10层窗台上,然后跨到离窗台1米距离的支架开水龙头时,未系安全绳,存在冒险作业行为,最终不慎从10层靠电梯口位置坠落至地面,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2)行政处罚人员(4人

王宏程、刘磊、王显红、程树学的行政处罚均已收缴完毕。(附件1)

1.对王宏程的行政处罚情况:王宏程已2023年3月10日缴纳行政处罚款人民币72256元,票据号码:0000880885、0000880876、0000880893 。    

2.对刘磊的行政处罚情况:刘磊已2023年3月10日缴纳行政处罚款34008元,票据号码:00000880877             

3.对王显红的行政处罚情况:王显红已2023年5月4日缴纳行政处罚款23572.28元,票据号码:0000881001。      

4.对程树学的行政处罚情况:程树学已2023年3月27日缴纳行政处罚款19692.2元,票据号码:0000881007。    

五、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和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附件2)

1.内蒙古元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8日缴纳行政处罚款50万元,票据号码:0000880739。

2.海南泓信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缴纳行政处罚款30万元,票据号码:0000880999、0000881093、0000881094、0000881052、0000881073。

(二)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附件3)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对内蒙古元和实业有限公司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2年)。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对内蒙古元和实业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宏程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4年)。

六、政府部门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始终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七、评估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小组认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和诚信扣分的处罚,县政府分管县领导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责任单位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引以为戒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

附件1:行政处罚人员缴纳处罚款票据。

2.事故单位行政处罚缴纳处罚票据。

 3.事故单位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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