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6·28”触电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6月1日
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6·28”触电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报告
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安委办〔2021〕4号)及《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的通知》(琼安委办〔2021〕130号)文件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由县安委办组织成立“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6·28”触电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情况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小组”),在评估工作小组全体同志的努力和我县各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的支持配合下,完成“6·2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评估工作小组于2023年5月15日成立。组长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关瑜担任,全面负责评估工作,成员由海南昌江循环经济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总工会等部门人员组成。
2023年5月,评估工作小组依据《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6·2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个人追究落实情况、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并形成评估报告。
2022年6月28日17时许,昌江县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壹佰壹拾伍万元(约115万元)。
事故发生后,县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2022年11月24日完成事故调查,并形成《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6·28”触电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
各相关部门按照《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要求,积极落实事故整改措施。
1.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严重缺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版)(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项,对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2.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中申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未认真履行建设项目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规范要求监督不到位,未及时排查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项,对中申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予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郑尚昊,本项目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要求。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六项,对郑尚昊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肆佰元(26400元)的行政处罚。
4.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陈世光(安全员),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五项,对陈世光做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贰拾元(15120元)的行政处罚。
5.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中申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总监余尚康。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督促、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八十三项,对余尚康做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1.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管理严重缺失,导致事故发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2年)。
2.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尚昊,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按照要求实施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时排查处理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未落实施工临时用电方案要求,导致事故发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4年)。
针对《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昌江黎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海南鑫锦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废旧轮胎资源利用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县政府给予分管住建行业的县政府领导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文学斌,男,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处理建议:文学斌安全意识淡薄,在未切断电源情况下,冒险带电连接断裂电线,导致其不慎触电,对这起事故负直接责任。
处理结果: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其责任。
对郑尚昊、陈世光、余尚康的行政处罚均已收缴完毕。(附件1)
1.对郑尚昊的行政处罚情况:郑尚昊已2023年3月15日缴纳行政处罚款人民币26400元,票据号码:0000880914。
2.对陈世光的行政处罚情况:陈世光已2023年 月 日缴纳行政处罚款15120元,票据号码:0000880910。
3.对余尚康的行政处罚情况:余尚康已2023年4月24日缴纳行政处罚款20000元,票据号码:0000881041。
五、事故责任单位行政处罚和事故责任人处理情况
(一)事故单位行政处罚落实情况
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申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均已收缴完毕,并认真执行整改要求。(附件2)
1.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缴纳行政处罚款35万元。票据号码:0000880891。
2.中申华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缴纳行政处罚款30万元。票据号码:0000881053。
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对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2年)。(附件2)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琼建管〔2022〕433号),对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郑尚昊予以诚信扣分5分(披露期4年)。(附件3)
六、政府部门整改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始终保持安全生产高压态势,积极推进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进一步履行好安全监管职责。
综上所述,评估工作小组认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对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罚款和诚信扣分的处罚,分管县领导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约谈。责任单位也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引以为戒认,《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防范措施,已落实到位。
附件1:行政处罚人员缴纳处罚款票据
2.事故单位行政处罚缴纳处罚款票据
3.事故单位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