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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825742-5/2022-75929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昌江县审计局 成文日期:2022-05-16 16:50
  • 标       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 文       号:发布日期: 2022-05-16 16:50
  • 备案登记号:
  • 废止日期: 时  效 性:有效有效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办发20229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事业各单位、省驻县各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2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推进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督促被审计单位履行审计整改主体责任,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 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规范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15〕58号)、《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琼厅字〔2018〕46号)和《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办发2021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各乡镇、党政部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部门及单位(以下统称为被审计单位),以及承担督促、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下统称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本办法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 是指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及提出的审计处理处罚意见或建议采取整改纠正措施、落实整改建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是指县委、县政府、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基于审计对象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果文书指出的问题未能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或拒绝整改等行为,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责任追究。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整改事项的分管领导为主管责任人,应当履行审计整改责任的经办人为直接责任人。审计整改责任人应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职责,及时督促被审计的下属单位落实整改。

第六条协助整改责任人是指按规定有协助扣缴、扣划、停止支付、财产保全等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及必须由其配合才能完成审计整改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整改工作责任事项

    

    第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收集、汇总审计整

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并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汇报。

县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全县审计整改工作推进情况。

审计机关负责跟踪检查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督促被审计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审计整改要求,对检查中发现未及时整改、虚假整改或拒绝整改等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情况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审计整改责任追究结果。

机关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包括以下形式:

(一)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督办

(二)通过审计“回头看”等形式实地整改督查;

(三)召开协调会、推进会等会议督促整改;

(四)下达审计整改督办文件;

(五)其他督促方式。

被审计单位要切实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将审计查出的问题、落实审计提出的意见建议纳入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党委(党工委、党组)会议专题研究审计整改工作

审计报告送达后2周内,制定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目标要求,按项逐条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整改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报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方案和任务清单,同时抄送委组织部和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后20日内,被审计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制定审计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方案,提出专题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按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要求,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征求意见和起草剖析材料,按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抄送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召开。

十二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报告问题清单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结果形成正式文件书面(含佐证资料)报送审计机关。未整改到位的事项,持续整改,定期更新报送整改情况,直至问题整改完毕。

十三被审计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到期后30内,将审计整改结果按程序向社会公告,主要责任人应当对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稿进行舆论宣传方面的风险把关。

十四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列出审计发现问题的清单,被审计单位在报送整改结果时,一并报送整改结果清单。审计机关在检查审计整改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不具备销号条件的,被审计单位说明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明确整改计划,加大整改力度。

第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承担主管事项的监督管理责任,主动加强与审计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开展整改专项督查,指导、督促被审计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完善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入手,建立长效机制,督促抓好审计整改工作。行业主管部门和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加强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六需要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整改事项的,被审计单位应依据审计机关出具的结论性文书主动联系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落实,有关职能部门不得推诿扯皮、不得推脱不办

第十审计机关每年可联合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审计整改联合检查组,对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监督检查

十八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责任追究情形

第十  对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等情形,应当追究被审计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整改:

(一)审计查出问题实际整改未到位,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为应付检查、考核,采取措施达到审计整改要求,事后问题回到原来状态的;

(三)属于必须严格执行的制度规定和行为规范,被审计单位已承诺改正,但审计机关整改督促或再次审计时发现未整改的;

(四)采取违法违规措施进行整改的;

(五)其他虚假整改的情形

二十一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拒绝拖延整改:

(一)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或不采取审计整改措施的,或不配合审计整改检查的;

(二)在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或经整改督促后,敷衍应付整改,致使整改任务应完成而未完成的,或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三)超出审计结果文书规定的整改期限,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拖延执行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事项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导致问题未整改落实的;

(四)其他拒绝和拖延整改的情形。

二十二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整改不到位:

(一)审计结果文书明确的应整改事项在整改期限内未完全整改或部分事项整改未到位的;

(二)被审计单位按整改方案承诺期限内完成整改到位的;

(三)未按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进行整改,并且整改结果与整改要求不符的;

(四)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而未追究的;

(五)其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

二十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

(一)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审计单位提请协助落实整改的事项,无正当理由未予配合,致使审计整改未落实;

(二)在职责范围内未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审计处理处罚意见不力,导致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监管领域审计查出的共性问题,未按审计意见或建议及时组织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问题屡禁不止、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对被审计单位提请的需由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决定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处置,导致整改事项无法落实的;

(五)有意隐瞒职责范围内整改事项真相的,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审计单位隐瞒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二十四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

(一)应当公告而未公告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告审计整改结果的;

(二)公告的整改内容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在整改过程中,由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动、被审计单位执行整改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造成审计结果文书提出的整改要求无法继续执行的,由被审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计机关确认后可以不再执行。

责任追究方式

二十六对整改期满后,发现仍然存在虚假整改、拒绝(拖延)整改、整改不到位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督促协助责任按规定履行审计整改结果公告责任等情形审计机关根据需要提请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事项,限期整改

二十七县委县政府督查督办仍未取得整改进展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及时安排审计整改工作的;

(二)审计机关或督查部门发现审计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工作不力,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工作无明显进展的;

(四)不履行协助整改责任,致使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工作无法有效推进

(五)其他不履行审计整改工作的情形。

二十九约谈后在限期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整改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县委、县政府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十督查督办约谈、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仍未整改落实的,由审计机关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移交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和相关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受理审计整改责任追究事项,并将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及时抄送审计机关。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存在本办法所列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务责任的,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

三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审计整改责任落实不到位、督促协助不力,导致问题进一步扩大或国有资产流失,影响恶劣的;

(二)因审计整改工作不力,被上级主管部门或专责监督机关跟踪督办的;

(三)干扰、阻碍、不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问责调查的;

(四)法律法规或党纪政纪规定的其他从重问责情节。

三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主动说明情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二)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约谈,以及审计机关督促,态度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或党纪政务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情节。

附则

  本办法由县审计机关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224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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