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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昌江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19-12-25 00:01      开始日期: 2019-12-25 00:01      结束日期 2020-01-10 23:59

关于立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以登录昌江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网http://rd.cjxc.gov.cn/)和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网(http://changjiang.hainan.gov.cn/)查看征求意见稿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1月 10日前,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昌江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石碌镇人民北路机关办公室大楼,邮编572700信封上请注明“景观石保护条例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cjrdb@163.com

3、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898-26699223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起草说明

一、起草过程

2018年9月3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委托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起草《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景观石草案》)。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成立起草小组,由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冯春萍教授、钱于立副教授承担起草工作。2018年10月25日,起草小组对棋子湾景观石保护现状进行现场调研,听取立法起草意见;2018年12月,起草小组完成《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草案初稿)》,送交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2019年4月第一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2019年7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草案一审稿)》,报县委审定;2019年10月报请省人大审查并征求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2019年12月,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形成《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二、立法背景及必要性

棋子湾景观石是经自然风化和海水搬运作用而形成的卵石状岩石颗粒,民间俗称棋子石。景观石是棋子湾特有的自然风貌,是重要的矿产资源、旅游资源。近年来,不断有旅游者、村民、艺术爱好者来到棋子湾采集景观石,导致景观石分布范围缩小、数量减少,天然分布的景观石遭到人为破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在此背景下,制定《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具有以下必要性:

(一)防止景观石矿产资源流失。景观石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具有建筑装饰、园林造景等重要的经济价值,具有一定的稀有性。通过制定景观石保护立法,可以保护景观石矿产资源储量,防止资源流失,严守生态红线。

(二)维持棋子湾海岸带的地形地貌,促进自然岸线长效保护机制的落实。景观石是棋子湾海岸带的特色地貌,是千百年间海蚀风化、海水搬运的结果,对棋子湾海岸带的自然状况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通过制定景观石保护立法,可以维持棋子湾的自然岸线格局,促进棋子湾海岸带的永续利用。

(三)统一规范管理,保护棋子湾旅游资源。棋子湾度假区是海南西部重要的旅游资源之一,景观石是棋子湾海滩重要的旅游景观。通过制定景观石保护立法,可以提升棋子湾度假区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促进棋子湾旅游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起草的主要依据和参考依据

(一)主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海南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海南省旅游条例》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

(二)主要参考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

《三亚市海岸带保护规定》

《北海市沿海沙滩保护条例》

《资阳市安岳石刻保护条例》

《肇庆市端砚石资源保护条例》

四、主要内容

(一)景观石的保护范围

景观石的保护范围不仅包含物理形态,还包含景观石的自然状况和地形地貌特征。因此“景观石草案”将景观石定义为:是指天然分布在棋子湾海岸带范围内,由自然风化、海水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具有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矿物碎屑或者岩石颗粒,包括砾石、卵石(民间约定俗成称棋子石、黄蜡石)及其自然状况和地形地貌特征。

(二)管理体制

景观石管理体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棋子湾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三个层次构成。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决策、组织和协调工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范围内行使景观石保护职责,棋子湾管委会做好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工作。

根据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草案暂时将国土、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统称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暂称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三)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管

在棋子湾海岸带范围内,经依法批准从事海砂开采、工程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对景观石造成破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发现开发建设活动致使景观石遭受破坏的,拟定抢救性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对旅游项目的监管

在棋子湾海岸带范围内,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考虑可能对景观石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严格维持景观石的自然风貌。

(五)景观石保护范围内的禁止性活动

景观石保护范围是指在棋子湾海岸带内,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对景观石实行特定保护措施的范围。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观石天然分布情况,结合自然岸线保护和旅游开发程度的要求,划定景观石的保护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也可以根据景观石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公众进入的禁止通行区域。

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破坏景观石及其自然状况和地形地貌特征的行为,包括擅自开采景观石,向景观石分布的海滩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任何废弃物,破坏景观石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拾捡、带离、搬运、弃置景观石,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擅自移动、拆除、涂改、损毁景观石保护标识、宣传牌、警示标志等。

(六)棋子湾管委会的职责

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承担景观石养护修复,设置、维护景观石保护的设施标牌标志,制定和实施景观石保护的日常管理制度,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巡查,劝阻、制止破坏景观石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开展景观石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职责。

(七)旅游者义务

“景观石草案”专门针对旅游者作出规范,要求旅游者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保护景观石旅游资源,遵守景观石保护管理规定,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服从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八)生态修复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景观石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按照海滩养护与修复的相关技术标准,对遭受破坏的景观石采取恢复自然风貌、维护生态功能、美化自然景观等生态修复措施。

(九)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解决旅游者和周边居民擅自拾捡带离景观石,导致景观石数量下降的问题,本草案新设一项行政处罚,规定拾捡、带离、搬运、弃置景观石,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移动、拆除、涂改、损毁景观石保护标识、宣传牌、警示标志的,由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景观石进行爆破、敲打、钻孔等造成损毁的,本草案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昌江黎族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

 

【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棋子湾海岸带景观石的保护,维持棋子湾的天然海岸地貌景观,促进自然岸线长效保护机制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适用范围和定义】

第二条 对本自治县棋子湾景观石的保护、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景观石,是指天然分布在棋子湾海岸带范围内,由自然风化、海水搬运和分选、堆积形成,具有生态价值、景观价值和经济价值的矿物碎屑或者岩石颗粒,包括砾石、卵石(民间约定俗成称棋子石、黄蜡石)及其自然状况和地形地貌特征。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景观石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科学整治、永续利用的原则。

【管理职能】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观石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完善景观石保护工作机制,将景观石保护纳入棋子湾海岸带保护治理与开发利用工作,严格管控改变景观石自然风貌的活动,并将景观石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规划、旅文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协同做好景观石保护工作。

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做好景观石保护工作。

【监督举报】

第五条 景观石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景观石的义务,有权对涉及景观石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自治县人民政府、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处理工作机制,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宣传参与】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景观石保护进行宣传,普及自然岸线保护知识,在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以及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相关警示标语,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景观石的保护。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对景观石保护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公益诉讼】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对破坏景观石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开发建设活动】

第八条 经依法批准从事海砂开采、工程设施建设等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避免对景观石造成破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现场监管,发现开发建设活动致使景观石遭受破坏的,拟定抢救性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已列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严格保护岸段名录的区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旅游项目】

第九条 棋子湾海岸带范围内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建设旅游项目,应当考虑可能对景观石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严格维持景观石的自然风貌。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景观石分布区域的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严格监督、检查景观石保护和旅游开发利用状况。

景观石保护范围】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景观石天然分布情况,结合自然岸线保护和旅游开发程度的要求,划定景观石的保护范围,并在显著位置设立标识,载明景观石的识别方法、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及举报方式等;也可以根据景观石保护的需要,划定禁止公众进入的禁止通行区域。

【管委会职责】

第十一条 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承担下列职责:

(一)依法对景观石及周边海滩进行养护、修复;

(二)设置、维护景观石保护的设施、标识、宣传牌和警示标志;

(三)制定和实施景观石保护的日常管理制度;

(四)组织人员进行管理、巡查;

(五)劝阻、制止破坏景观石的违法行为,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开展景观石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八)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办、委托的其他职责。

【旅游者义务】

第十二条 旅游者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保护景观石旅游资源,遵守景观石保护管理规定,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服从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的管理。

【禁止性活动】

第十三条 在景观石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采挖景观石;

(二)向景观石分布的海滩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动物尸体等任何废弃物;

(三)对景观石进行爆破、敲打、钻孔等任意损毁的;

(四)拾捡、带离景观石;

(五)向海岸线以外的陆地搬运、弃置景观石;

(六)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七)擅自移动、拆除、涂改、损毁景观石保护标识、宣传牌、警示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生态修复】

第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景观石生态修复工作机制,按照海滩养护与修复的相关技术标准,对遭受破坏的景观石采取恢复自然风貌、维护生态功能、美化自然景观等生态修复措施。

【转引条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旅游者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景观石保护管理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的,依法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损害景观石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景观石造成损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扰乱管理秩序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拾捡、带离、搬运、弃置景观石,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移动、拆除、涂改、损毁景观石保护标识、宣传牌、警示标志的,由棋子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轻微,经劝阻、制止后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破坏旅游资源责任】

第十九条 对旅游资源造成破坏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主体予以教育、批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法律、法规,协同有关部门做出相应处罚。

【施行日期】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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